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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审被告人梁**、邓**、梁*光犯贪污罪一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上诉人邓**、原审被告人梁*光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村基层组织人员,相互伙同利用职务便利,在怀通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中以多报、虚报被征地的方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其中梁*宏、邓**涉案金额为63443元,梁*光涉案金额为27910元,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梁*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邓**、原审被告人梁*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梁*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诉人、梁*宏、邓**及原审

  • 原审被告人廖*菊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廖**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对于上诉人廖**提出“原判认定的受贿款68万元,是她向唐*早的借款,不是受贿”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廖**先后二次分别收受唐*早30万元和38万元,均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早谋取

  • 原审被告人肖**、杨**抢夺罪一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原审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己构成抢夺罪。其中:肖**单独抢夺作案1次,伙同原审被告人杨*抢夺作案2次,抢夺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杨*参与抢夺作案2次。抢夺数额较大。在共同抢夺犯罪中,肖**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肖**、杨*分别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人员,均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原审被告人田*、刘**、刘*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以及原审被告人刘**、刘**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刘**、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

  • 原审被告人杨*竹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违反国家规定,销售伪劣假冒卷烟,销售金额虽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原审被告人杨**因意志以外原因导致其犯罪目的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抗诉机关提出“原判定性错误,杨**应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抗诉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杨**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已销售金额1300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800900元,其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个罪

  • 原审被告人周*权犯挪用公款罪一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诉人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周**提出“有自首情节并全部退赃,请求二审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已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挪用公款148918.46元的行为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 原审被告人易*文犯贪污罪一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易某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原审被告人罗**、王*英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与原审被告人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45.37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指控第1笔、第2笔非法经营的事实,因为汇给易*东28万元不是支付购烟款,故原判认定该28万元系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不足;指控第3笔非法经营的卷烟,经

  • 原审被告人袁*刚犯失火罪一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刚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袁*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袁*刚上诉提出“有自首情节,量刑过重,请求判处缓刑”的理由,经查,没有证据证明袁*刚自首;原判量刑适当。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 原审被告人艾**挪用公款罪一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95692元归个人使用,部分用于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上诉人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能退回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艾*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分别提出案发后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赃款5万元人民币,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的理由和意见,经查虽均能成立,但原判已予认定,且在量刑时已予充分考虑。艾*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提出艾*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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